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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303号之一

叶翠娥与叶忠、孙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翠娥,叶忠,孙赞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翠娥,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叶忠,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孙赞林(系上列被告之妻),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叶忠、孙赞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忠名下皖HXX**号中华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程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