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翠娥,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叶忠,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孙赞林(系上列被告之妻),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叶忠、孙赞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忠名下皖HXX**号中华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复
审 判 员 程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