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王蒙,男,1985年6月9日出生,住北安市石泉镇。
被执行人:荣树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住北安市通北镇。本院在执行王蒙与荣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玉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仉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王蒙与荣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王蒙,男,1985年6月9日出生,住北安市石泉镇。
被执行人:荣树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住北安市通北镇。本院在执行王蒙与荣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玉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仉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