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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58号

王蒙与荣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蒙,荣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王蒙,男,1985年6月9日出生,住北安市石泉镇。

被执行人:荣树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住北安市通北镇。本院在执行王蒙与荣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玉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仉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