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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310号

姜蕾、刘安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蕾,刘安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姜蕾。被执行人刘安隆(曾用名刘安龙)。关于申请执行人姜蕾与被执行人刘安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130元、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刘安隆案款12212元(含执行费82元),现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侯昭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