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167号自诉人毋传敏,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梁海军,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自诉人毋传敏以被告人梁海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毋传敏以对方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梁海军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毋传敏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梁海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毋传敏撤回对被告人梁海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翟 卫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