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贺礼云,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岳屏镇,住该组边塘8号。被执行人蒋修明,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建华,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礼云与被执行人蒋修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修明、刘建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礼云借款等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永强
审判员 李林民
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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