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
被执行人:苗志军,男。
被执行人:何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苗志军、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苗志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确定:
一、由被执行人苗志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下欠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和已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当即兑现借款本金50000元,下余款从2017年4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2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利息从2013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何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下欠全部案款恢复申请一次性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苗志军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即告清偿完毕,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白永胜
审判员 何建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