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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38号

杨建军与苗志军、何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建军,苗志军,何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

被执行人:苗志军,男。

被执行人:何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苗志军、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苗志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确定:

一、由被执行人苗志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下欠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和已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当即兑现借款本金50000元,下余款从2017年4月份起每月20日前偿还2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利息从2013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何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下欠全部案款恢复申请一次性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苗志军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务即告清偿完毕,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7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白永胜

审判员  何建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