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24民初5号
原告:达娃扎西,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措美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措美县。
被告:翁爱国,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翁国靖,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琼结县。
原告达娃扎西诉被告翁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达娃扎西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达娃扎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起诉的对象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娃扎西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达娃扎西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学 英
审 判 员 李 盾
人民陪审员 云 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单增卓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