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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97号

张玉发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发,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发,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达街951号。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安达街951号。负责人谭洪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发与被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3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