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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100号

邱立国与王鹏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立国,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世贸金城项目部,王鹏文,高扬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邱立国,男,汉族,1952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世贸金城项目部,地址双辽市。代表人薛哲被执行人王鹏文,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高扬,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本院在执行邱立国与王鹏文、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2016)吉0382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立国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王爱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彭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