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财保30号
申请人:邢罗建,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
申请人:刘亚鸽,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
申请人:党宗耀,男,豫C×××××号北京现代车登记车主。申请人邢罗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党宗耀登记所有的被告申请人刘亚鸽驾驶的豫C×××××号北京现代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由担保人任晓彦登记所有位于嵩县城程门街公路管理局小区斜对面的嵩县纸上美学壁纸店营业执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申请人党宗耀记所有的被申请人刘亚鸽驾驶停放在嵩县红星停车场的豫C×××××号北京现代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由任晓彦登记所有位于嵩县城程门街公路管理局小区斜对面的嵩县纸上美学壁纸店,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0元,暂由申请人邢罗建垫付,待本案审结时一并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松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