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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7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申请执行关鹏浩、郭小八、岳刚毅、陈利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关鹏浩,郭小八,岳刚毅,陈利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住所地: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西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行长。被执行人关鹏浩,男,住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郭小八,男,住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岳刚毅,男,住河南省淇县。被执行人陈利申,女,住河南省淇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申请执行关鹏浩、郭小八、岳刚毅、陈利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