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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368号

原告赵玉国与被告杨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玉国,杨明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68号

原告:赵玉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杨明霖,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赵玉国与被告杨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赵玉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4万元,利息8763元;2.案件受理费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明霖于2014年12月04日向原告赵玉国借款本金2.54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利率18%。2015年以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明霖离开原居住地,原告无法提供其现在居住地的准确地址,并且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玉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退还给赵玉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