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68号
原告:赵玉国,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杨明霖,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赵玉国与被告杨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赵玉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4万元,利息8763元;2.案件受理费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明霖于2014年12月04日向原告赵玉国借款本金2.54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年利率18%。2015年以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明霖离开原居住地,原告无法提供其现在居住地的准确地址,并且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玉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退还给赵玉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