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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457号

原告曹立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457号

原告:曹立军,男,1965年3月8日,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升,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白永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曹立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曹立军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支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立军负担。

审判员  马琳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