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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2097号

李升年与孙成平、邱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升年,孙成平,邱悦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097号

原告:李升年,男,195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芳,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启,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成平,女,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邱悦鹏,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

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虎,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

原告李升年诉被告孙成平、邱悦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升年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升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路晓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杨晓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