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银砖,又名朱砖,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次郎,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再审申请人朱银砖与被申请人刘次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焦民一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银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户明娜
审判员 薛雪丽
审判员 樊 倩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靳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