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孙培民,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建强,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孙培民与被执行人孙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孙建强向孙培民支付14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12元,由被执行人孙建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