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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662号

孙培民、孙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培民,孙建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孙培民,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建强,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孙培民与被执行人孙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孙建强向孙培民支付14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执行费112元,由被执行人孙建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