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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357号

邯郸市复兴区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复兴区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357号

原告:邯郸市复兴区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君。

被告:申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区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瑞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常黎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