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47号
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丽景花园城3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701530XQ(1-1)
法定代表人:陆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世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杰,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寿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