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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147号

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147号

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丽景花园城3栋-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701530XQ(1-1)

法定代表人:陆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世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杰,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寿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