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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137号

柯振成与林锦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柯振成,林锦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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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37号

原告:柯振成,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林锦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原告柯振成诉被告林锦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柯振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柯振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柯振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柯振成负担。

审判员  张健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淑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