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152号
原告:西藏冀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赵鸿滨,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旦增曲杰,男,藏族,1980年5月2日出生,现住址西藏贡嘎县。
被告:次仁达瓦,男,藏族,1986年3月1日出生,现住址西藏贡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冀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旦增曲杰、次仁达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达 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次仁多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