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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3民初152号

西藏冀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旦增曲杰、次仁达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藏冀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旦增曲杰,次仁达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152号

原告:西藏冀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赵鸿滨,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旦增曲杰,男,藏族,1980年5月2日出生,现住址西藏贡嘎县。

被告:次仁达瓦,男,藏族,1986年3月1日出生,现住址西藏贡嘎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西藏冀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旦增曲杰、次仁达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达   娃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次仁多布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