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9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
负责人:吴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耀,男。
被告:朱剑秋,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被告朱剑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