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575号原告上海亘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薛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嵘,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罗斯罗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RICHARDDAVIDBAMFORTH。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亘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克罗斯罗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亘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诉前保全费3,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毛晓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