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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6575号

上海亘泰机电有限公司与克罗斯罗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亘泰机电有限公司,克罗斯罗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575号原告上海亘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薛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嵘,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罗斯罗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RICHARDDAVIDBAMFORTH。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亘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克罗斯罗尔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亘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诉前保全费3,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毛晓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蒯本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