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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执75号

王天明与罗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天明,罗国荣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天明,男,生于1972年8月27日,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旧堡羌族乡。

被执行人:罗国荣,男,生于1962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本院在执行王天明与罗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6)川0727民初62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天明与被执行人罗国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7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龚术伦

审 判 员  王为民

代理

审判员  陈斯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占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