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天明,男,生于1972年8月27日,羌族,住四川省平武县旧堡羌族乡。
被执行人:罗国荣,男,生于1962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本院在执行王天明与罗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6)川0727民初62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天明与被执行人罗国荣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727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龚术伦
审 判 员 王为民
代理
审判员 陈斯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占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