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艾斯乐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4号院49号楼1层1F1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奎,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兰,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利,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艾斯乐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斯乐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斯乐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晓兰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晓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决错误。艾斯乐薇公司与刘晓兰之间签订代理商合作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9月1日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刘晓兰依约定交纳了货款和10000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双方合作合同终止,艾斯乐薇公司未退还刘晓兰履约保证金10000元的事实是正确的,但是艾斯乐薇公司与刘晓兰之间形成的10000元履约金在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之前,2016年11月6日,刘晓兰委托奚梦磊到艾斯乐薇公司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拿去了70000元,已超出了10000元的数额,艾斯乐薇公司依法保留行使追偿权。到一审判决为止艾斯乐薇公司并未与刘晓兰终止合同,一审庭审中刘晓兰也未提供终止合同的依据,至今仍在合同履行中,返还10000元的条件不成熟。刘晓兰在二审中答辩称,不同意艾斯乐薇公司的上诉请求,刘晓兰从未委托奚梦磊去要钱,委托书也不是刘晓兰签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晓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艾斯乐薇公司返还刘晓兰履约保证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31日,艾斯乐薇公司(甲方)与刘晓兰(乙方)签订代理商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北京艾斯乐薇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代理合作商,……乙方负责开展由甲方授权乙方的产品销售工作……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履行保证金……当甲乙双方合作到期而终止相应产品的销售,乙方确认不再销售甲方的产品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返还相应部分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相应部分履约保证金。……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刘晓兰依约交纳了货款和10000元履约保证金。现双方合作合同已终止,艾斯乐薇公司未退还刘晓兰履约保证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院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晓兰与艾斯乐薇公司签订的代理商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该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对于刘晓兰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艾斯乐薇公司应当予以退还,故对于刘晓兰要求艾斯乐薇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艾斯乐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该院依据现有证据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北京艾斯乐薇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刘晓兰履约保证金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艾斯乐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委托书复印件、转账凭证和微信记录,用以证明刘晓兰委托奚梦磊去向艾斯乐薇公司要账,艾斯乐薇公司向奚梦磊转款70000元。刘晓兰对该委托书及转账凭证均不予认可,其并未委托奚梦磊去要账,也不认识奚梦磊,也没有收到任何的转款,委托书上的签字也不是其本人签字。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艾斯乐薇公司提交的委托书载明委托奚梦磊负责收回债务方所拖欠全部欠款及尾款,合计人民币1005000元。刘晓兰对此授权委托书真实性予以否认。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艾斯乐薇公司尚欠刘晓兰保证金10000元,现根据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并不能认为其与本案的事实存在任何关联,故对于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艾斯乐薇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退还刘晓兰履约保证金10000元,故艾斯乐薇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艾斯乐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婧雪
审 判 员 葛 红
审 判 员 孙兆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楠
书 记 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