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87号
原告:迟明晓,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孙学勇,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原告迟明晓与被告孙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迟明晓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迟明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迟明晓负担。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