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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487号

迟明晓与孙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迟明晓,孙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487号

原告:迟明晓,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被告:孙学勇,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原告迟明晓与被告孙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迟明晓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迟明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迟明晓负担。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