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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608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与戴牡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戴牡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608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902室。法定代表人张传飞。被告戴牡丹,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与被告戴牡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于2017年3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松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珂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