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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52号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南文柯村。身份证号:131127199110024342被执行人乜某,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吴家窑村。身份证号:13112719921013435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乜某婚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485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48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1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152号执行案件结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