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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547号

洪军诉侯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费洪军,侯广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547号

原告:费洪军,住临江市。

被告:侯广州。本院在审理费洪军诉侯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费洪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费洪军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费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费洪军负担。

审判员  庄武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廉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