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547号
原告:费洪军,住临江市。
被告:侯广州。本院在审理费洪军诉侯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费洪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费洪军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费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费洪军负担。
审判员 庄武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廉志敏 来源:百度“”
洪军诉侯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547号
原告:费洪军,住临江市。
被告:侯广州。本院在审理费洪军诉侯广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费洪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费洪军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费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费洪军负担。
审判员 庄武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廉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