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900号
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负责人:张晓露,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光明路东安林都新城***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秋,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冬,牙克石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牙克石市银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住建局后院建设局档��馆西。法人代表人:王亚生。
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与被告张玉秋、牙克石市银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以补偿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鲁世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