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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1900号

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与张玉秋、牙克石市银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张玉秋,牙克石市银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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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900号

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负责人:张晓露,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光明路东安林都新城***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秋,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冬,牙克石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牙克石市银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住建局后院建设局档��馆西。法人代表人:王亚生。

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与被告张玉秋、牙克石市银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以补偿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王鑫磊灯具城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鲁世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