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352号
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喻友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友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黄石相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卿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