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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845号

刘静与姚和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静,姚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845号

原告:刘静,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和平,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刘静与被告姚和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刘静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和平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董文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