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845号
原告:刘静,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和平,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刘静与被告姚和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刘静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和平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董文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