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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648号

刘相军与张传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相军,张传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648号

原告:刘相军,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张传哲,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刘相军与被告张传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刘相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0元,由刘相军负担。

审判长  屈文祥

审判员  夏保贵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