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648号
原告:刘相军,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张传哲,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刘相军与被告张传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刘相军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0元,由刘相军负担。
审判长 屈文祥
审判员 夏保贵
审判员 田永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