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6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范平,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东岗西路593号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范平与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