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756号
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2071480P,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樊来华,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明,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孙经纬,1989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经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经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筱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