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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453号

杨剑与安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1021民初453号 原告 杨剑,男,生于1985年10月28日,住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林生,男,生于1962年1月21日,住洛南县。系原告之父亲。 被告 安康平,男,生于1978年1月17日,洛南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 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安康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任 文 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亚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