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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277号之一

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与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郑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丁玉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丹,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宁县文珍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郑丹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该案件已经全部履行,需解除对郑丹帐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丹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纳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玉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