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终14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瑞花,女,1934年1月15日生,汉族。
上诉人刘瑞花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瑞花上诉称,上诉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九台区营城矿区离退休管理中心邮寄了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职责申请书》,但该局拒绝答复。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但该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为,一审法院违反《邮政法》的规定,对上诉人邮寄的申请书不予认定,上诉人要求九台区营城矿区离退休管理中心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行初44号行政裁定,调取胥景新二级伤残证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明歧
审判员 周更男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屈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