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执152号

张文彦申请执行姜洪奎、高松、陈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彦,姜洪奎,高松,陈凤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彦。被执行人姜洪奎。被执行人高松。被执行人陈凤军。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张文彦申请执行姜洪奎、高松、陈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