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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马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恒玉非金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野,吉林市恒玉非金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马野,男1950年8月5日生,汉族,吉林供电公司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恒玉非金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吕金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恒玉非金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过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2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李玉民

审 判 员 赵   浚   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