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078号原告韩永强,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瑞民、张富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家海,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
原告韩永强与被告严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韩永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韩永强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