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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078号

韩永强与严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永强,严家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078号原告韩永强,男,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瑞民、张富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家海,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

原告韩永强与被告严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韩永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韩永强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