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462号
原告:卿文明,女,生于1953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泉,剑阁县武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仁民,男,生于1968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卿文明诉被告任仁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卿文明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文明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仁民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卿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卿文明承担。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秋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