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411号
原告:乔鸽,女,1984年11月2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尚是侠,女,1964年6月23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鸽与被告尚是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鸽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鸽承担。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