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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411号

乔鸽与尚是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鸽,尚是侠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411号

原告:乔鸽,女,1984年11月2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尚是侠,女,1964年6月23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鸽与被告尚是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鸽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鸽承担。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