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636号
原告: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经营者:崔宝岩,男,汉族,个体。
被告:张林春,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与被告张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