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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1636号

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诉张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张林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1636号

原告: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经营者:崔宝岩,男,汉族,个体。

被告:张林春,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与被告张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林甸县平安顺汽车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晖

人民陪审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