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821号
原告:吴荣亮,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胜,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郭军,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方端琴,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吴荣亮与被告郭军、被告方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吴荣亮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荣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吴荣亮负担。
审 判 员 祝 宏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士杰
书 记 员 夏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