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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执981号

邢凤志申请执行王巨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981号邢凤志,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武平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590316801王巨奎,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武平小区,联系电话1390316****霸州市友邦家具有限公司,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红光工业区三经路,联系电话1523365****

法定代表人:张玉芹邢凤志申请王巨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64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霸民初字第64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朝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贺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