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697号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应进,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侯燕子,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应进、侯燕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应进、侯燕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