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民初270号

周振华诉李国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振华,李国林,刘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270号

原告:周振华。

被告:李国林。

被告:刘海辉。

原告周振华诉被告李国林、刘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依约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周振华负担。

审判员  黄建然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艾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