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270号
原告:周振华。
被告:李国林。
被告:刘海辉。
原告周振华诉被告李国林、刘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依约履行。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周振华负担。
审判员 黄建然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艾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