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2639号
原告:唐某,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满城南五巷。
被告:廉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祥和北三巷***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26号。
负责人:姜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廉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