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833号
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南大街付4号2排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7419311XY。
法定代表人:杨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永君,衡水市桃城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伟,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雁雷,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雁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馨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桂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凤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