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民终70号

马萍英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马萍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萍英,女,生于1954年11月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马维忠,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冀皖,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上诉人马萍英因与被上诉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萍英以其与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已履行了赔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萍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马萍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萍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海

审判员 霍成伯

审判员 贾 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庆德